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7,豐簡,108,2018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前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前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查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表                                                                        │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1       │吸食器                      │1個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