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8,豐交簡,161,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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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龍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8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龍成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尚非重大,信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二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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