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8,豐軍簡,2,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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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軍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偉銍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偉銍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之女發生情感糾紛,竟無故侵入告訴人住所,妨害告訴人住屋權,干擾破壞告訴人住居之隱私,所為實非可取;

考量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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