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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軍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柏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軍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柏鑫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長官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下午2時許」應更正為「下午2時20分許」、第6行「陳育瑄(排長)」應更正為「陳育瑄」(分隊長)、證據並所犯法條第1至2行「第2項」應更正為「第1項」,及證據補充「證人陳育瑄、李權益於偵訊時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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