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08,豐簡,103,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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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南瑋





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南瑋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強制罪部分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解決行車紛爭,於公眾通行之馬路上,率為本件強制強制犯行,犯罪動機、目的並非良善,殊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及其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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