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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芓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芓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1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5行「藥勺」均更正為「分裝匙」,證據補充「員警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154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5包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 送驗數量:3.2726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3.2686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②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 送驗數量:1.3811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3786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③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 送驗數量:0.2227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2203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④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 送驗數量:0.6885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6845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⑤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 送驗數量:0.1063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1049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2 │吸食器2組 │ │
├──┼────────┼──────────────────┤
│ 3 │分裝匙1支 │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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