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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原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原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侵占之健身腰帶1條業經員警扣押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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