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10,豐簡,471,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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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錦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錦裕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錦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知警惕,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施用毒品不輟,所為實不可取,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施用毒品並無實際危害他人,及其具有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況(見毒偵卷第33頁),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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