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奕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6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奕辰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奕辰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及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