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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謝雅云
被 告 黃建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豐交簡1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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