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113,豐簡,465,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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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尚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54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主      文
程尚洋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電子菸壹組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著有明文。

四、查被告前曾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情。

本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名雖不相同,然均為故意犯罪,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認無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其所為除危害社會秩序,亦極易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所為不當,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大麻電子菸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795號鑑驗書1份附卷供參(見偵卷第125頁),因該電子菸本體與所沾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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