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刑事-FYEM,96,豐簡,775,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5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民國」之後補載「(下同)」,及於同欄第五行「222之2」之後補載「號」,及將同欄第九行「做為擔人格還款之用」更正為「做為擔保還款之用」,及於同欄第十行「14萬4000元」之後補載「(含96年6月26日借款當天預扣之利息1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