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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劉長宜
法官 廖穗蓁
法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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