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2,豐小,444,2013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44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潘韻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50元,及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