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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4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卓正隆
送達代收人 陳歆劼
被 告 戴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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