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2,豐補,314,2013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14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送達代收人 陳美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尹君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9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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