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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11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國銘
吳温鵬
被 告 朱佩茹
朱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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