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23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永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