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3,豐簡,125,201405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2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素媛
訴訟代理人 邱麟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媛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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