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40號
原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
送達代收人 林柏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偉進間返還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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