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3,豐簡,496,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496號
原 告 林兆
被 告 邱壬煌
吳錦宗
王坤寶
嚴秋霞
劉芳宜
周宗熙
盧克明
賴嘉東
呂明正
劉珮宇
吳秋月
徐佳詰
吳宗昇
吳宗勳
吳宗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宗壁
被 告 吳慧真
陳張秀鳳
張秀琴
張秀雲
張秀霞
張春美
張東平
張東明
張王春蘭
張仁政
張惠慈
張惠菁
張惠娟
張惠芳
張秀梅
張倉榮
賴藍阿爽
賴志宗
賴素貞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賴麗華
被 告 賴坤海
陳賴𤆬
陳賴玉如
林賴玉秀
賴玉桃
賴玉汝
林正雄
林秀如
林淑霞
蕭文智
蕭子賢
吳秀鳳
蕭逸杰
蕭家駿
蕭秋菊
蕭冬梅
蕭杏心
蕭淑娟
劉張麵
徐景彬
徐煥傑
徐淑梅
徐淑端
蘇清德
蘇子豪
蘇沛郁
蘇姵綾
徐淑裡
林示耑
林仁傑
林莉芳
林秀惠
林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