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497號
原 告 王建裕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被 告 林原彰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張順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豐簡字第185號確定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惟查,上開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1判決確定,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卷宗可稽。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