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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89號
原 告 李永存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詹雅惠
被 告 陳楷義
被 告 江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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