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3,豐補,127,2014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送達代收人 許敦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貴杉等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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