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曾賜源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耀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