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3,豐補,142,2014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賴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薷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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