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4,豐小,373,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37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鍾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36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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