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4,豐簡聲,19,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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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增堂
相 對 人 趙婉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李增堂之聲請於繳納費用後得交付本院104年度豐簡字第147號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司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茲依聲請人李增堂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豐簡字第147號開庭之錄音光碟,並陳明係為「相對人於開庭審理時有說有長期對她性虐待,而認為她有毀謗嫌疑」等語,認有須要而請求交付,經核該聲請人為該民事事件之原告,依前引辦法規定係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依該辦法規定自得為聲請;

又經核其聲請理由認符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規定應許可交付。

三、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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