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4,豐補,291,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91號
原 告 賴廷熾
被 告 詹文宏
吳佳宜
林美惠
張淑華
廖慶郎
林金鍊
林明治
林桂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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