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4,豐補,295,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江俊賢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靜茹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6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241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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