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5,豐小,683,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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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澤民
陳李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玉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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