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5,豐簡,142,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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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保宗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82,140元(拆除面積121.7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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