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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蔡弘濱
被 告 鍾永育即鍾琮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自民國九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自民國九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清償日止,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分之十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違約金: │
│息。 │1.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 │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2.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 │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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