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112號
原 告 張原銘
法定代理人 張毓定
法定代理人 林素婷
被 告 張惠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5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