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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133號
原 告 紀宇隆
被 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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