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13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林亞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但被告未依約還款,爰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嗣經被告異議而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有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提出之民事異議狀在卷可按,而被告亦表明其工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被告本人亦表明以在臺北市應訴最為便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依據上開以原就被之原則,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