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小,228,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2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鍾孟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  計  息  起  迄  時  間      │  計 息 方 式 │
│號│         (民國)             │              │
├─┼───────────────┼───────┤
│1│自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四年│週年利率百分之│
│  │十月二十七日止                │十八點二五    │
├─┼───────────────┼───────┤
│2│自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一0四年│週年利率百分之│
│  │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          │
├─┼───────────────┼───────┤
│3│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  │                              │十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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