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小,23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2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廖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  計  息  起  迄  時  間  │ 計 息 方 式  │
│號│         (民國)         │              │
├─┼─────────────┼───────┤
│ 1│自九六年十二月九日起一0四│週年利率百分之│
│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          │
├─┼─────────────┼───────┤
│ 2│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週年利率百分之│
│  │日止                      │十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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