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小,262,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育儒
被 告 莊鄤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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