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287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代 理 人 吳立偉
被 告 江品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但被告未依約還款,爰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嗣經被告異議而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原因事實係發生於桃園市中壢區,有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可憑(參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309號卷第2頁),而被告亦具狀表明其工作及現住地均為桃園市,依據上開以原就被之原則,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