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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41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謝永祺即謝金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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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計 息 起 迄 時 間 │ 計 息 方 式 │
│號│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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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九五年一月廿四日起至九五年二月九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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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九五年二月十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卅一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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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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