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小,444,2017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44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施鍠瑋
被 告 洪淑貞即洪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編│          計  息  起  迄  時  間        │      計 息 方 式       │
│號│                 (民國)               │                        │
├─┼────────────────────┼────────────┤
│1│自九六年三月七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卅一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
│2│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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