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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457號
原 告 鴻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麗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原 告 陳泳銍
被 告 宋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鴻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新臺幣27,739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鴻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泳銍新臺幣9,951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陳泳銍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二人各勝訴部分,均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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