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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474號
原 告 林鴻宇
被 告 林穀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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