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小,474,2017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474號
原 告 林鴻宇
被 告 林穀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