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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706號
原 告 王狄能
被 告 沈秋蘭
訴訟代理人 李友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貳佰陸拾柒元;
餘新臺幣柒佰參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19日騎乘PM6-092機車自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之停車場起步自北向南駛入大豐路三段之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但未注意,而撞擊原告駕駛2580-TS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導致系爭車輛前方保險桿毀損,原告因而支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7,329元。
又原告為修復上開車輛損害,於105年12月13日申請特休假一日、於105年12月22日申請特休假4.5小時,並為進行向被告求償上開損害,而申請調解,於105年9月2日申請特休假3.5小時出席調解,於105年11月2日申請特休假4.5小時出席調解,原告工作時薪為401元,因上開特休假之時數受有8,221元之薪資損害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4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是行進中撞擊,並非是起步而已,且被告因此次車禍亦有受傷,但未提告,又系爭車輛為使用10年舊車,應予折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發票、估價單、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特休假請假紀錄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及事故照片附卷可稽(卷16-32頁);
且被告於警詢時表示:我有看左右來車,我才一起步駛出時就直接發生對撞等語(卷21頁),堪認被告起步駛出之際,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發生上開車禍事故,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被告上開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行為,導致系爭車輛受損,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本件維修費用7,239元之其中2,660元係屬零件費用(卷11頁),系爭車輛係於2007年8月(即民國96年8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5年8月19日止,使用期間為已逾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營業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一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
據此,系爭車輛使用期間已逾8年,既已超過5年,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折舊額總和,必然超過換修零件費用十分之九,故其折舊後之換修零件費用,應以換修零件費用2,660元之十分之一計算,即266元,加計工資費用4,579元,總計為4,845元。
五、至於原告主張受有薪資損害8,221元部分,原告固然提出申請特休假紀錄為證,然原告向其任職公司申請特休假,並未遭扣任何薪資,業經本院詢問原告後,經原告表明在案(卷39頁背面),則原告出席調解期日,至保養廠維修系爭車輛等工作期日,既未有何薪資遭苛扣或減損之事實,原告請求被告應賠付薪資損害云云,即屬無據。
六、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8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又就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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