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小,85,2017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訴訟代理人 林展誼
被 告 何添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30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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