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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120號
原 告 王佩雯
訴訟代理人 許建豐
被 告 賴威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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