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簡,361,2017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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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36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翠娥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應徵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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