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簡,539,20171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539號
原 告 柯楙坤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王永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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