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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611號
原 告 鍾欣怡
法定代理人 周麗卿
被 告 余澄愷
法定代理人 余政仲
唐蜀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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